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0號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保證項目實施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是指運用招標投標方式為重大國家技術創新項目選擇、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負責本地區的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經貿委根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圍繞國民經濟發展急需解決的產業共性、關鍵性和前瞻性的重大技術問題在國家技術創新項目和裝備研制項目選項范圍內確定招標項目。
第六條 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工作應當委托國家有關部門認可資格的招標機構進行。
第七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項目內容涉及項目單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秘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投標人數有限,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國家規定其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
第八條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經貿委出具的《招標委托書》,在《中國招標》周刊、中國技術創新信息網等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項目名稱;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
(三)對擬投標企業資格要求;
(四)招標機構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六)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從招標公告發出之日起到開標之日止,一般為45個工作日。
第九條 采取邀請招標形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書應載明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條 招標機構應當參照《國家技術創新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制招標文件,并組織有關專家或機構進行審查,招標文件經國家經貿委審定后發出。對專業性強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機構應當對有投標意向的企業進行資格預審后發出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所應具備的技術條件、資格和業績;
(三)項目名稱;
(四)項目實施的內容和目標;
(五)國家經貿委對項目實施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資金;
(六)中標方對項目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七)項目進度、時間要求;
(八)投標文件的格式、內容要求;
(九)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條 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需要,招標可以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招標主要是取得投標者對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技術方案和標底的建議;第二階段招標按本辦法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中標人。
第十二條 國家經貿委與招標機構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共同商定標底。
第十三條 招標機構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國家經貿委決定撤銷招標委托,終止招標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開說明;因招標機構的原因取消招標,導致招標終止的,招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國家經貿委批準,并向社會公開說明。
第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在國內注冊的企業或其他組織。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招標文件要求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業績;
(三)良好的資信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符合招標公告要求的投標人,均可參加投標。鼓勵企業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履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編寫投標文件,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機構提交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開標由招標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公開進行。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由國家經貿委和招標機構的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9人,人選須經國家經貿委審定。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外聘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泄露與評標有關的情況,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辦法確定2至3個擬中標方,形成評標報告提交國家經貿委。
第二十一條 國家經貿委接到評標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審查評標報告和定標結論,確定中標方,并通知招標機構。
第二十二條 招標機構接到國家經貿委確定中標方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向落標的投標方發出《落標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經招標投標確定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承擔單位,應當以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為依據,由國家經貿委委托項目主持單位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目標責任書。經招標確定的國家技術創新項目納入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享受相關政策。未按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簽訂項目目標責任書的,國家經貿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招標項目的實施管理、資金使用、鑒定驗收、項目調整等按《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